学院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成绩。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屡禁不止的;
(三)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作0分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监考老师可以终止其继续考试,教务处、学生处将按照我院《违纪学 生处分办法》第二十五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五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无故缺考次数达到应考科目数一半的,可开除学籍。
学院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